为了加强福建省新型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与控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重点实验科学研究水平,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贵重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1. 使用重点实验室设备的任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通过考核。使用前征得研究室负责人同意,使用中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
2. 任何工作人员和使用者都必须尊重和维护重点实验室内设备和系统的知识产权。
3. 任何使用者必须服从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完毕后填写记录,恢复设备初始状态,做完设备清洁卫生工作后,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得离开。
4. 在重点实验室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报告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并停止使用等待处理。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设备的故障和维修记录。
5. 任何使用重点实验室设备的人员如违反重点实验室的各种规定和要求,管理人员有权立即终止其使用权。
6. 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仪器、设备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保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7.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福建省新型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