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福建省新型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重点实验室学术水平,使重点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本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欢迎国内外从事相关研究的科研人员提出课题申请,重点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一、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
1. 重点实验室每年制定开放课题申报指南,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
2. 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均可在重点实验室发布的课题申报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申请者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 申请人员根据发布的课题申报指南,认真填写由重点实验室提供的开放课题申请书。
4. 开放课题须经重点实验室专家组评审,在经费总额度内择优确定。
5. 立项开发课题实行合同管理,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
6. 重点实验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或出现不可抗拒原因无法继续研究的,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其课题或缓拨、减拨、停拨资助经费。
7. 开发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向重点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研究技术资料,重点实验室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相关资料存入重点实验室技术档案,根据实际需要可为课题完成者提供资料副本。
二、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8. 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1)开放课题研究所需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小型仪器租用费、仪器维修费、使用大型仪器测试费(含运行费、折旧费)、配件加工费及协作费。大型仪器测试一般限于利用本重点实验室或本校的现有条件,如确需到校外测试或租用仪器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
(2)客座研究人员的交通及住宿补贴等差旅费用参照1671金沙城线路检测财务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课题调研费、成果评审及鉴定费用等。
(4)按学校规定扣留的水电费、管理费。
9. 重点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在测试收费上给予优惠,开放课题经费只能在重点实验室内使用,所购置仪器设备、试剂产权属重点实验室,不得带回客座人员单位。
10. 开放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财政规定,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结余经费不得带回客座人员单位或挪作他用。
三、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11. 开放课题完成后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分享,或按协议分享。
12. 取得开放经费资助的课题,在发表学术论文及成果申请奖励时,应与重点实验室共同协商,并必须标注“福建省新型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与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资助课题。
福建省新型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2015年12月20日